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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分布式光伏全部自发自用并配储不受可开放容量限制

2025-04-17 16:27:29 来源:海南省发改委

关键词:

新能源储能

  储能中国网获悉,4月17日,海南省发改委下发关于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高质量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其中指出,符合条件的全部自发自用项目不受可开放容量限制。采用全部自发自用模式,并在用户侧加装了可存储分布式光伏发电量的储能设施,通过光储协同,在保证不发生反向重过载、电压越限、短路电流超标、谐波越限情况下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开展接入工作不受可开放容量限制。采用全额上网、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的项目,在可开放容量范围内开展接入工作。

  通知表示,要严格规范分布式光伏类型和内容,严格项目运行要求。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年自发自用电量占发电量的比例不低于50%。海南省光伏发展规划以分布式为主,对电力用户负荷发生较大变化的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暂不调整为集中式光伏电站。

  要规范开展项目备案管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市县发展改革或行政审批部门备案,2025年5月1日前制定并公开辖区内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服务指南,不得擅自增加备案条件。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原文如下: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高质量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海南电网公司、有关电力企业:

  现将《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发新能规〔2025〕7号)转发你们,并结合当前全省分布式光伏发展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落实。

  一、严格规范分布式光伏类型和内容

  (一)明确项目执行范围。全省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能源局印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除国家明确的四类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外,其他光伏项目按集中式光伏项目管理。

  (二)加强项目建设管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利用自然人合法住宅及庭院,公共机构以及工商业厂房等合法建筑物及附属场所建设。涉及自发自用的,用户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位于同一用地红线范围内。利用建筑物及附属场所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建筑物及附属场所应当位于同一用地红线范围内。

  (三)严格项目运行要求。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年自发自用电量占发电量的比例不低于50%。我省光伏发展规划以分布式为主,对电力用户负荷发生较大变化的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暂不调整为集中式光伏电站。

  二、发挥重点场景分布式光伏示范应用

  (一)政府投资的公共机构项目。政府投资的公共机构建筑物及其附属场所应按照“应建尽建”原则,在项目设计、施工时充分考虑分布式光伏有关内容,推动光伏建筑一体化全覆盖。

  (二)重点园区建设的项目。鼓励海南自贸港重点园区开展分布式光伏建设,因地制宜、分类实施,打造一批可推广、可复制、可借鉴的低碳产业园区示范场景。各市县主管部门会同园区管理机构可统筹一体化推进自贸港重点园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

  三、建立分布式光伏简便高效管理机制

  (一)规范开展项目备案管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市县发展改革或行政审批部门备案,备案机关应按照《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海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服务指南(大纲)》等要求,2025年5月1日前制定并公开辖区内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服务指南,不得擅自增加备案条件。

  (二)定期公布配电网可开放容量。省发展改革委将组织电网企业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定期开展电网承载力及工商业分布式光伏自发自用电量比例监测评估,每季度结束后联合电网企业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分布式光伏配电网可开放容量(可开放容量为区域内电网承载力扣减电网企业同意并网但未上网容量)、并网及消纳情况。

  (三)建立统筹协调工作机制。市县发展改革委应报告市县政府,建立多部门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的统筹协调管理工作机制,明确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各项管理工作的具体负责单位,开展住宅及庭院、建筑物及附属场所合法性认定,用地红线范围认定等工作;依法依规加强监管,督促项目投资主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落实有关建档立卡要求,开展属地审核工作;定期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反映的实际问题,促进分布式光伏有序发展。

  (四)全面开展项目清理。市县发展改革委应根据辖区内不同类型分布式光伏发电的正常建设周期,全面组织核查,及时清理不具备建设条件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原则上,自然人户用、非自然人户用、一般工商业类型的分布式光伏,正常建设周期在9个月以内。上述项目建设期间,确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建设周期超过正常建设周期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应及时告知备案机关延长建设周期,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正常建设周期。

  四、规范分布式光伏接入管理工作

  (一)符合条件的全部自发自用项目不受可开放容量限制。采用全部自发自用模式,并在用户侧加装了可存储分布式光伏发电量的储能设施,通过光储协同,在保证不发生反向重过载、电压越限、短路电流超标、谐波越限情况下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开展接入工作不受可开放容量限制。采用全额上网、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的项目,在可开放容量范围内开展接入工作。

  (二)确保自发自用电量比例符合要求。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时,电网企业应对项目发电量及自发自用电量持续开展评估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项目年自发自用电量占发电量的比例不低于50%。

  (三)规范项目申报资料。向电网企业申请接入电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当满足相关规划和政策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向电网企业提交并网意向书、项目投资主体资格证明、发电地址权属证明等相关材料。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提供项目备案信息;其他类型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除提供项目备案信息外,还应当提供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等信息。电网企业发现提交材料与备案信息不符的,应及时告知备案机关进行处理。

  (四)做好上网模式变更工作。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可根据电力用户负荷、自身经营状况等情况,变更上网模式一次,同时进行备案变更并告知备案机关,电网企业协助做好接网调整,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与电网企业及其调度机构应当重新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

  五、文件执行要求。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对国能发新能规〔2025〕7号文发布(2025年1月23日)之前已备案且于2025年5月1日前并网投产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项目管理仍按原政策执行。对国能发新能规〔2025〕7号文发布后备案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严格按本通知要求执行。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4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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