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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能中国网获悉,近日,河北省发改委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关于优化调整河北南网工商业及其他用户分时电价政策(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意见调整时段划分,相较于现行的分时电价政策,此次征求意见稿在春季(3、4、5月)增了3h午间深谷,在秋季(9、10、11月)增加了2h午间深谷。具体时段划分如下, 春季(3、4、5月) 深谷:12-15时, 低谷:3-7时、11-12时, 平段:0-3时、7-11时、15-16时, 高峰:16-24时。 夏季(6、7、8月) 低谷:1-7时、12-14时, 平段:0-1时、7-12时、14-16时, 高峰:16-19时、22-24时, 尖峰:19-22时。 秋季(9、10、11月) 深谷:12-14时, 低谷:2-6时、11-12时、14-15时, 平段:0-2时、6-11时、15-16时, 高峰:16-24时。 冬季(12、1、2月) 低谷:2-6时、11-15时, 平段:0-2时、6-7时、9-11时、15-17时、23-24时, 高峰:7-9时、19-23时, 尖峰:17-19时。 浮动比例方面 平段电价为代理购电当月平均购电价格,高峰和低谷电价在平段电价基础上分别上下浮动70%,尖峰电价在高峰电价基础上上浮20%、深谷电价在低谷电价基础上下浮20%。 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历史偏差电费折价、执行1.5倍代理购电价格中的0.5倍加价部分不参与峰谷分时电价浮动。 原文如下: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优化调整河北南网工商业及其他用户分时电价政策(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充分发挥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引导作用,鼓励用户削峰填谷,促进新能源消纳和新型电力系统建设,我委研究起草了《关于优化调整河北南网工商业及其他用户分时电价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予公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界人士积极提出意见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5年9月22日至9月29日,意见建议电子版请反馈至邮箱fgwnyjgc@163.com,邮件主题和附件请注明“姓名(或单位)+河北南网分时电价相关建议”。 为方便和您联系,请注明联系人姓名、单位、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311-88600749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9月22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优化调整河北南网工商业及其他用户分时电价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石家庄、保定、沧州、衡水、邢台、邯郸市发改委,辛集市、定州市发展改革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河北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各增量配电网公司,有关电力用户: 为充分发挥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引导作用,鼓励用户削峰填谷,促进新能源消纳和新型电力系统建设,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优化电力营商环境,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优化调整河北南网工商业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河北南网供电营业区域内的各类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均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对于行政机关、医院等用户(详见附件),可自愿选择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用户需执行尖峰、高峰、平段、低谷、深谷电价。不满1千伏的工商业用户不执行尖峰、深谷电价。 二、时段划分 (一)春季(3、4、5月) 深谷:12-15时,低谷:3-7时、11-12时,平段:0-3时、7-11时、15-16时,高峰:16-24时。 (二)夏季(6、7、8月) 低谷:1-7时、12-14时,平段:0-1时、7-12时、14-16时,高峰:16-19时、22-24时,尖峰:19-22时。 (三)秋季(9、10、11月) 深谷:12-14时,低谷:2-6时、11-12时、14-15时,平段:0-2时、6-11时、15-16时,高峰:16-24时。 (四)冬季(12、1、2月) 低谷:2-6时、11-15时,平段:0-2时、6-7时、9-11时、15-17时、23-24时,高峰:7-9时、19-23时,尖峰:17-19时。 三、浮动比例 (一)平段电价为代理购电当月平均购电价格,高峰和低谷电价在平段电价基础上分别上下浮动70%,尖峰电价在高峰电价基础上上浮20%、深谷电价在低谷电价基础上下浮20%。 (二)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历史偏差电费折价、执行1.5倍代理购电价格中的0.5倍加价部分不参与峰谷分时电价浮动。 四、有关要求 (一)电网企业要对分时电价收入情况单独归集、单独反映,对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月度执行分时电价产生的峰谷损益,纳入历史偏差电费,通过代理购电机制按月向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分摊或分享。 (二)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电网企业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做好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鼓励工商业用户通过改进生产方式或配置储能设施,进一步削峰填谷、降本增效。 本通知自2025年10月1日起执行。《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河北南网工商业及其他用户分时电价政策的通知》(冀发改能价〔2022〕1364号)同时废止。现行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河北南网可选择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用户范围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月*日 附件 河北南网可选择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用户范围 一、铁路(含电气化铁路、城市轨道交通)、行政机关、学校(不含校办工商业企业、不含执行居民电价的用电)、部队(含武警、消防、应急指挥,不含执行居民电价的用电)、监狱(含劳教所、看守所,不含生产经营企业,不含执行居民电价的用电)、医院、城乡供水(供热、供气)、增量配电网、发电企业的购电、城乡路灯用电。 二、广播电视站无线发射台(站)、转播台(站)、差转台(站)、监测台(站)。 三、商场(含商业综合体)、小区物业非电网直供电主体、超市、餐饮店(馆)和宾馆用户及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农产品冷链物流的冷库用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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