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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能新型储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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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能中国网获悉,8月27日,山东省发改委、能源局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快推动新能源场站配建储能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其中,通知指出,支持新建、在运、纳规新能源场站科学确定配储比例、充放电时长、技术路线,合理配建新型储能设施,实现源储一体化运行。配建新型储能项目可单独备案,也可与新能源场站一体化备案(核准),明确配储比例、产权归属及运维责任。配建新型储能优先利用场站内存量建设用地、闲置土地建设,确需新增用地的,按相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支持以合同能源管理等第三方投资模式建设、运营配建储能设施。 鼓励新能源场站在既有配建储能基础上,根据出力特性和一体化运行需求,科学增配储能容量(含功率和时长)。增配储能应与既有储能系统实现协调控制,具备统一调度接口,原则上与既有储能采用同类型技术路线,便于系统集成与运维管理。 对于2025年5月31日前投产的存量新能源场站,须继续按照并网承诺履行配储责任,可自主选择配建储能、租赁独立储能容量或两者结合方式落实。 自2027年开始,对于未按承诺配储的新能源场站,电网企业公布名单,并在新能源弃电时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优先压降措施。 此外,明确在运、纳规新能源场站新建、增配储能办理流程。从备案、用地、接网等方面给出具体流程。 通知表示,对于“增时长、不增功率”的增配储能项目,企业可随时申报;新配、增配主要用于保障厂用电和提高出力曲线准确性,且总体配建储能功率不超过新能源场站装机功率5%的,也可随时申报。 接入容量按风光规模加权分配,光伏、风电权重系数暂取4和1。配建储能功率上限暂定为光伏装机的50%、风电的30%;锂电项目须1年内建成并网,钠离子、液流等新技术路线放宽至18个月。 市场机制方面,场站与配建储能一体联合参与市场,可日内滚动调整充放电计划、参与现货实时市场。对于配建储能充电来源为配套风电、光伏发电的,其对应放电量视为风电、光伏发电量,机制电价差价结算参照执行。 通知提出,源储统一调度、统一计量、统一结算,配建储能原则上不得从公共电网购电充电,并从严落实设计、验收与安全管理责任。 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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