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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印发若干措施:推动新型储能充分参与调峰,鼓励新建和存量新能源场站配储

2026-10-16 18:58:00 来源:山西省能源局

关键词:

储能新型储能

  储能中国网获悉,日前,山西省能源局、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统计局、国家能源局山西监管办公室、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六部门印发《关于促进非化石能源电力消费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其中,《措施》提出,推动新型储能充分参与调峰。推动未中标一次调频、二次调频辅助服务的独立储能电站,在新能源午间大发、弃电突出时段充电,有效提升新能源消纳水平。优化储能参与调峰补偿机制,采取分类分档梯次激励机制,鼓励优先布局长时储能等,保障储能合理收益,提升储能参与调峰积极性。

  《措施》表示,鼓励新建新能源项目和存量新能源场站结合自身出力特性、电网接入条件配置储能系统,优化储能充放电运行策略,稳步提升置信出力水平,减少弃风弃光,提高新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和可靠供电能力。推动新能源和储能联合运行,充分释放非化石能源发电潜力。为绿电直连项目配套的储能用电量全部计入非化石能源消费。

  原文如下:

  关于促进非化石能源电力消费的若干措施

  一、强化新建“两高”项目非化石能源电力消费刚性约束

  1.明确新建项目实施范围和目标。拟建“两高”项目在开展可行性研究论证时,须同步编制非化石能源电力消费方案,签订非化石能源电力消费责任书。其中:钢铁、水泥、电解铝、多晶硅、数据中心项目,非化石能源电力消费比例不低于当年国家能源局下达我省重点用能行业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最低比重目标(以下简称“国家最低比重目标”)。其他拟建“两高”项目,非化石能源电力消费比例不低于项目用电量(扣除余热余压余气发电的用电量之后)的30%。(省能源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配合)

  2.明确激励和约束措施。在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中,通过自发自用可再生能源电量、绿电直连等方式消纳的非化石能源电量,电力排放因子为零。核算不合规的项目,不予通过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省能源局牵头,国网山西省电力有限公司配合)

  二、鼓励存量企业实施非化石能源电力消费替代

  3.已运行重点行业企业须履行责任义务。已投入运行的钢铁、水泥、电解铝项目,须严格落实国家最低比重目标。(省能源局牵头,省工信厅配合)

  4.未批先建项目须落实绿电消费整改要求。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擅自开工建设或投入生产、使用的项目,在节能降碳整改工作中参照拟建“两高”项目要求,编制非化石能源电力消费方案,签订非化石能源电力消费责任书。(省能源局负责)

  5.鼓励其他存量企业实施非化石能源电力消费。对其他存量高载能项目,鼓励通过绿电直连、建设自发自用分布式新能源、绿电(电能量)交易等方式,提高非化石能源电力消费比例。(省能源局牵头,省工信厅配合)

  6.明确激励和约束措施。存量高载能项目通过绿电直连、可再生能源电量自发自用等实施非化石能源电力替代,相较2025年减少的节能量和碳排放量,经省级节能主管部门核定后,可全额作为新上“两高”项目能耗替代源和碳排放置换源。对完成非化石能源电力替代的企业,在节能监察、能源审计、能效诊断、重点用能单位管理等工作中予以正向激励。(省能源局负责)

  三、深度挖潜提升非化石能源发电能力

  7.推动新型储能充分参与调峰。推动未中标一次调频、二次调频辅助服务的独立储能电站,在新能源午间大发、弃电突出时段充电,有效提升新能源消纳水平。优化储能参与调峰补偿机制,采取分类分档梯次激励机制,鼓励优先布局长时储能等,保障储能合理收益,提升储能参与调峰积极性。(国网山西省电力有限公司牵头,省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山西监管办公室配合)

  8.推动燃煤自备电厂参与系统调峰和有序淘汰。强化燃煤自备电厂管理,用户燃煤自备电厂年利用小时原则上不超过全省火电机组平均水平,对应超出的部分,用户应等额购买绿色电力。鼓励拥有燃煤自备电厂的用户,整合自备发电和用电负荷,通过建设虚拟电厂整体参与系统调峰。推动符合关停条件的燃煤自备电厂,依法依规有序淘汰。(省能源局、国网山西省电力有限公司牵头,山西电力交易中心配合)

  9.推动新能源场站配建储能。鼓励新建新能源项目和存量新能源场站结合自身出力特性、电网接入条件配置储能系统,优化储能充放电运行策略,稳步提升置信出力水平,减少弃风弃光,提高新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和可靠供电能力。推动新能源和储能联合运行,充分释放非化石能源发电潜力。为绿电直连项目配套的储能用电量全部计入非化石能源消费。(国网山西省电力有限公司牵头,省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山西监管办公室配合)

  10.压实煤电机组调节能力。煤电机组在确保安全和供热的前提下,充分发挥灵活性改造效能。新能源大发时段,机组须按照改造后的发电出力下限运行,严格执行现货市场出清指令,为新能源发电上网腾出空间。(国网山西省电力有限公司牵头,省能源局配合)

  11.加大分布式新能源入统力度。省能源局、省统计局组织国网山西省电力有限公司、山西地方电力有限公司、增量配电网企业及时梳理摸排分布式新能源电力数据,确保应统尽统,防止“跑冒滴漏”。国网山西省电力有限公司汇总各电网企业的电力数据后报送能源、统计等有关部门,提升省内新能源消纳基数。(省能源局牵头,省统计局、各电网企业配合)

  四、支持非化石能源电力分时段经济回流

  12.引导市场主体自主开展省间购电。鼓励发电企业、售电企业充分运用省内省间市场价格差异,在非新能源消纳困难时段,通过省间交易购入可再生能源电力,持续提高省内可再生能源消费水平。山西电力交易中心主动加强与北京电力交易中心、相关送端省份交易机构的沟通衔接,为各类市场主体开展省间购电提供有力支撑保障。(国网山西省电力有限公司牵头,山西电力交易中心、省能源局配合)

  13.常态化组织开展电网企业省间中长期购电。国网山西省电力有限公司要常态化开展省间中长期购电工作。非电力供应缺口时段,优先采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电力供应缺口时段,坚持可再生能源优先、火电为辅的采购次序购电。外购电量成交价格原则上不高于当期我省外送合同均价。(国网山西省电力有限公司牵头,省能源局配合)

  五、建立健全评价核算体系

  14.建立非化石能源电力消费核算体系。按照国家《非化石能源电力消费核算指南(试行)》要求,建立我省非化石能源电力消费核算工作机制。省能源局会同省统计局、国网山西省电力有限公司,开展市级非化石能源电力消费核算和重点用能行业企业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核算,确保核算数据准确、口径统一。(省能源局牵头,省统计局、国网山西省电力有限公司配合)

  15.建立非化石能源电力消费监测预警机制。建立全省非化石能源电力消费月度监测制度,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非化石能源电力消费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对非化石能源电力消费比例未达到时序进度的设区市和高载能项目,及时预警并督促整改。(省能源局牵头,国网山西省电力有限公司配合)

  六、加强事中事后闭环监管

  16.优化落实目标责任的方式途径。鼓励项目通过绿电直连、绿电(电能量)交易落实非化石能源电力消费责任。单一购买绿证(无电能量交易)不计入非化石能源电力消费。(省能源局牵头,国网山西省电力有限公司配合)

  17.压实重点行业可再生能源消费责任。将非化石能源电力消费责任落实情况全面纳入年度节能降碳监察、项目节能验收、能源审计、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审核等日常监管,实行常态化调度。对未兑现承诺、非化石能源电力消费不达标的项目,省能源局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国家能源局山西监管办公室予以约谈、通报,并纳入信用记录。(省能源局牵头,省工信厅、国家能源局山西监管办公室配合)

  七、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能源局牵头细化非化石能源电力消费责任分工,统筹推动各项措施落地落实。各市能源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行动方案,明确时间表、路线图、责任人。

  (二)强化监督考核。将年度新增新能源装机并网目标作为非化石能源电力消费目标完成情况重要支撑指标,纳入各市碳达峰碳中和综合评价考核。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各部门要加大对促进非化石能源电力消费政策的宣传力度,引导企业和公众充分履行社会责任,增强绿色电力消费意识,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山西省能源局负责解释。国家出台新政策的,从其规定。

  来源:山西省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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