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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华中区域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2023-09-08 20:52:50 来源:华中能源监管局

关键词:

独立新型储能储能

  储能中国网获悉,9月8日,华中能源监管局发布关于征求《华中区域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文件表示,为进一步规范华中区域湖北、江西、重庆、西藏四省(区、市)新建(包括扩建、改建)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工作。规范发电机组及独立新型 储能并网调试服务,细则要求调度机构建立并公开相关工作制度。

  《意见稿》指出,独立新型储能进入商业运 营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签署项目启动验收交接书或鉴定书。

  (二)完成并网运行必需的试验项目,电力调度机构已确认 接入系统设备(装置)满足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技术要求和调度管 — 4 —

  理要求。

  (三)签订《并网调度协议》、《购售电合同》或《高压供用 电合同》

  在并网运行和辅助服务管理方面,《意见稿》表示,发电机组和独立新 型储能自并网发电之日起参与电力辅助服务费用分摊。水电以外的可再生能源发 电机组、独立新型储能自首台机组或逆变器并网发电之日起纳入 电力并网运行和辅助服务管理。

  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在进入商业运营时间点起,按照现行电价政策或者电力市场运行规则有关规定执行。调试运行期的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以及退出商业运营但仍然可以发电上网的发电机组(不含煤电应急备用电源)和独立新型储能,按照以下规定分摊辅助服务费用:​

  (一)按自然月划分相应的调试阶段

  1.第一阶段。起点:首次并网时间点 D1 日;终点:完成整套设备启动试运行时间点(风电、光伏发电项目为全容量并网时间点)D2 日所在自然月的最后一日。

  2.第二阶段。起点:D2 日所在自然月的次月第一日;终点:D2 日之后 3 个月(风电、光伏发电项目为 6 个月)的时间点 D3日所在自然月的最后一日。

  3.第三阶段。第二阶段结束前不具备第十条、第十一条商业运营条件的,进入第三阶段。起点:D3 日所在自然月的次月第一日;终点:具备进入商业运营条件时间点所在自然月的最后一日。

  (二)并网调试期间不同调试阶段分摊标准

  1.第一阶段。按照 2 倍的分摊标准缴纳电力辅助服务费用。即先按正常标准缴纳“两个细则”辅助服务分摊费用α和调峰调频等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分摊费用β。再将 1 倍已承担电力辅助服务费用(α+β)从当月上网电费中扣除,纳入“两个细则”辅助服务补偿费用来源。

  2.第二阶段。先按正常标准缴纳“两个细则”辅助服务分摊费用α和调峰调频等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分摊费用β。D3 日前具备第十条、第十一条商业运营条件的,自动进入商业运营。D3 日前仍不具备第十条、第十一条商业运营条件的,再将本阶段每月已承担电力辅助服务费用的 4 倍(4*α+4*β)从当月上网电费中扣除,纳入“两个细则”辅助服务补偿费用来源。

  3.第三阶段。按照 5 倍标准缴纳电力辅助服务费用。即每月按正常标准缴纳“两个细则”辅助服务分摊费用α和调峰调频等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分摊费用β,再将每月已承担电力辅助服务费用的 4 倍(4*α+4*β)从当月上网电费中扣除,纳入“两个细则”辅助服务补偿费用来源。

  (三)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调试期分摊辅助服务总费用不超过当月上网电费收入的 10%。

  原文如下:

  华中能源监管局关于征求《华中区域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办法>的通知》(国能发监管规〔2023〕48号),进一步规范华中区域湖北、江西、重庆、西藏四省(区、市)新建(包括扩建、改建)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工作,我局结合辖区实际,组织编制了《华中区域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于2023年10月8日前发送至schzj@nea.gov.cn。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联系电话:027-88717613;传真:027-88717610;邮箱:schzj@nea.gov.cn。
 

附件:1.华中区域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2.《华中区域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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