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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能源局发布关于加强新型储能电站规范管理的通知

2023-09-15 21:57:49 来源:湖北省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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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能新型储能

  储能中国网获悉,9月12日,湖北省能源局发布的《关于加强新型储能电站规范管理的通知》,就项目布局和备案、建设过程管理、并网接入和竣工验收以及运行维护等方面做出的部署。

  湖北省能源局关于加强新型储能电站规范管理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发改委(能源局),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有关电力企业:

  按照《新型储能项目管理规范(暂行)》(国能发科技规〔2021〕47号)《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加强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管理的通知》(国能综通安全〔2022〕37号)《湖北省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3-2025年)》(鄂政办发〔2023〕32号)等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新型储能电站规范管理,推动新型储能安全有序发展,支撑全省新型电力系统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项目布局和备案

  (一)省能源局会同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根据电力发展、新能源消纳等情况,加强全省新型储能电站统筹布局,针对各类应用场景,推动因地制宜多元化发展。各地根据全省统筹布局情况,科学有序推进新型储能电站建设。

  (二)依据《湖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新型储能电站项目实行属地备案管理。备案机关在向项目单位出具项目备案证时,应就项目安全管理、质量管控等方面需要履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书面告知。各市州发改委(能源局)1个月内将项目备案情况分别向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和省能源局报备。

  二、加强建设过程管理

  (三)按照国家及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相关要求,新型储能电站项目严格执行“备案、开工、建设、并网、运行、验收”开发建设流程。

  (四)项目单位应委托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设计,并组织开展设计审查。设计文件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安全设施配置应满足工程施工和运行维护安全要求。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做好全过程文件资料归档。

  (五)承担新型储能电站项目咨询、勘察、设计、施工、安装和监理的单位应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新型储能电站项目设备应满足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规范要求,通过具有相应资质机构的检测认证,涉网设备应符合电网安全运行相关技术要求。

  (六)项目单位及承建单位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建立健全项目安全、消防、环保等管理制度,加强建设期间安全管理,保障安全生产投入,确保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和使用。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新型储能电站建设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三、强化并网接入和竣工验收

  (七)项目单位组织开展新型储能电站并网调试、检测、验收。在并网调试前,项目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自检,并委托具备涉网试验检测能力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完成并网性能测试,新型储能电站主要设备应通过性能测试。新型储能电站应在并网运行6个月内向相关管理部门、电网调度机构提供由具备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并网测试报告。

  (八)新型储能电站在并网调试前应按照国家质量、环境、消防等有关规定完成相关手续,并网验收前应通过消防验收。

  (九)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加强新型储能电站涉网安全管理,制定新型储能电站并网及调度管理制度,完善并网及调度运行规程,组织开展接入电网方案评审,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储能电站不予并网。

  (十)新型储能电站投产前,项目单位应组织开展竣工验收,并与电网公司签订购销电合同。

  四、严格运行维护管理

  (十一)项目单位应明确新型储能电站安全生产责任和相关职责,制定运行检修和安全操作规程,定期开展主要设备运维检修和电池系统健康状态评估、涉网性能检测,加强员工专业技术和安全能力教育、培训、考核,定期开展安全检查。

  (十二)项目单位应建立新型储能电站状态运行及预警预测平台,宜配置主动安全系统,并与消防控制室布置在同一场所。实时监控新型储能电站系统运行工况,监控数据存储时间不少于1年。

  (十三)项目单位应编制新型储能电站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突发事件现场处置方案,配备专业应急处置人员和满足电站事故处置需求的应急救援装备,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十四)项目单位应严格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每月至少开展1次安全检查,确保安全预警、消防救援设施等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安全检查和设备检测记录应完整准确并存档备查。

  (十五)项目单位应积极配合属地消防救援主管部门定期开展的消防安全检查,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按时完成整改。

  (十六)新型储能电站应严格执行电网调度管理规程,遵守调度纪律,服从调度管理,依据调度流程和指令开展设备启停、倒闸操作、设备检修、信息报送等工作。

  五、落实协同监管和信息报送

  (十七)各市州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承担属地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加强与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的衔接,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安全监管和现场检查,督促新型储能电站项目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地应将新型储能电站安全事故情况第一时间报送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和省能源局。

  (十八)各市州发改委(能源局)组织相关企业及时在国家新型储能大数据平台中填报项目信息。省能源局做好项目信息汇总报送工作。

  (十九)支持省内电力设计机构充分发挥技术支撑作用,总结新型储能电站规划布局、备案管理、项目建设、并网运行、安全管理等方面的经验和问题,做好相关标准规范编制工作,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湖北省能源局

  2023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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